(2011年 4月 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通过
2011年 7月 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正常供、
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 城市供水实行保护水源、合理开发利用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
水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
其他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供水和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管理,对保护水
源和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条 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