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公布福建省建设厅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
(第 8 号, 2007 年 2月 5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 [2005]37 号)和福
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 [2005]203 号)的规定,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 现将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局、 福建省劳
动和社会保障厅等 4 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详见附件 1?4)予以公布。
福建省邮政局更名为福建省邮政管理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OO七年二月五日
附件 1:福建省建设厅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福建省建设厅
执法依据:共 143 件
(一)法律 7 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