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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规划局关于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厦规, 2010? 6号)
为加强规划管理,统一审查标准,针对近来在建筑方案审查
中,概念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名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阳台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录二: 计算规则第 3(4)
点补充修改为:住宅建筑阳台,无论凹阳台、挑阳台、封闭式阳
台、未封闭阳台进深不应超过 1.8 米,进深超过 1.8 米的,超过
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部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二、关于露台
露台又称晒台,指供人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底层地面伸出
室外的有围护无顶盖的台面。露台在建筑设计上应位于建筑底层
或建筑顶层或建筑裙房屋面。
三、关于空调外机搁板
(一)居住建筑及办公、酒店等建筑的空调外机搁板的总宽
度不应大于 60CM;采用分户式中央空调的,空调外机搁板总宽度
不应大于 1米。空调外机搁板不得封闭,不得设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