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闽建建 [2008]42 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 、《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
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
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
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
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详见附件
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