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
建筑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 2017〕59号)要求,促进我省装配式
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根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GB/T51129-2017),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内的装配
式建筑评价, 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
式木结构以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的评价。
第三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遵循自愿、科学、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管理全省装配式建筑评
价工作。
第五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装配式
建筑评价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装配式建筑认定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