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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事务所免除和减轻责任的事由
根据民法理论, 民事侵权责任须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 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须满足四个
构成要件: 即行为人主观过错、 实际损失的发生、 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违
法。如果不能满足这四个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主体就可以提出抗辩, 要求免责或者减责。 事
务所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也是如此。 《司法解释》第一条至第六条,实际上都是根据审计执业
的特点,对事务所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细化规定。 如果事务所能够证明自己在特定方面
不符合这些构成要件的规定,那么,事务所就可以提出抗辩。
对此,基于司法实践和审计实务经验, 《司法解释》第七条主要从是否存在过错和因果
关系两个方面规定了五种事务所 免责的情形 。该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 )已经遵守执业准则、 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
职业谨慎, 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