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 60%,且其出资额
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 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 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8 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
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
(出资人除外) ;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 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