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国经贸第 [1994]14 号,1994 年 1 月 11 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扩大粉煤灰综合利用, 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电厂安全稳定
运行,治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排放粉煤灰的燃煤电厂 (包括公用电厂和自备电厂) ,
储运和综合利用粉煤灰的单位(包括科研、设计、建设、施工和生产经济单位) 。
第三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粉煤灰(包括炉底渣)用于建材生产、建筑
工程(包括筑坝、桥梁、地下工程和水下工程等) 、筑路、肥料生产、改良土壤、
回填(包括建筑回填,填低洼地和荒地,充填矿井,煤矿塌陷区、海涂等)和其
它产品制作等,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有用物质。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检查工作。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由人民政府指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以
下简称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