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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设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修订后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印
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 2006年 9 月印
发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建质 [2006]220
号)同时废止。
各地在审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司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委员会。
联系电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赵 磊 010—58933376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戴国莹 010—6451744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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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
震设防专家委员会的专项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