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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安全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
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 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
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
辆和行人通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
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
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
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
工作。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
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
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
染公路和影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