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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 州 市 规 划 局
郴州市高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高层民用建筑(简称高层建筑)的规划
管理,创造丰富有序的城市空间与城市形象, 形成良好的城市人
居环境,控制与引导高层建筑有序的建设。根据《高层民用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 — 95)2005 年版、《城市居住区规
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2002 年版等规划设计规范, 结
合我市的山地空间条件与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高层
建筑(按建筑高度划分的高层建筑) 的规划选址定点与规划审批。
各县 (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包括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居
住建筑):系指建筑 高度超过 24 米的公共建筑 与十层及十层以
上的居住建筑 (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 )。
高层建筑分类如下:
(一 ) 按照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