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 、和《鄂州市城市总体规
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 (包括开发区、度假区等城市发展重点控制地区 )范围
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 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 必须遵守本规定。 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技
术规范。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进行分类。 (见附表一 )
第四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
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按照分区规划和 《各类建
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