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
一般规定
1 钢筋应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单, 进场时除应检查其外观和标志外, 尚应按不同
的钢种、等级、 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抽取试样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检验试验方法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钢筋经进场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 钢筋进行分批检验时, 可由同一牌号、 同一炉罐号、同一尺寸的钢筋进行组批, 每批的质
量不宜大于 60t的部分,每增加 40t(或不足 40t的余数 )应增加一个拉伸和一个弯曲试验试样,
钢筋的进场检验亦可由同一牌号、 同一冶炼方法、 同一浇注方法的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进
行,但各炉罐号的含碳量之差应不大于 0.02%,含锰量之差应不大于 0.15%。
3 钢筋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锈蚀,污染或被压弯;在工地存放时,应按不同品种、规格,分
批分别堆置整齐,不得混杂,并应设立识别标志, 存放的时间不宜超过 6 个月。存放场地应
有防、排水设施,且钢筋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