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 HH-WL09
09.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
(1986 年 1月 29日 [86) 交劳字第 62 号文颁发 )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关于 “加强劳动保护、 改
善劳动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为
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以致死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开放港口进行舱、
室作业的一切中外船舶。对于未开放的港口和在狭窄空间,罐体容器、
密闭舱、窖、坑、井场合的作业,也应参照执行。
1.3 港口的港务监督部门为本规定监督执行的主管机关, 卫生防疫
部门负责监测,安技部门负责监察,执行单位为港口企业和船方。
1.4 对于违犯本规定的责任方, 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