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公司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安装、 维修等工作的需要, 经生技部登
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二条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非易燃、易爆区域。
(二)距易燃、易爆、罐区、设备等不应少于 30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
通道要畅通。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
内。
(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
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三条 在禁火区内,可产生火焰、 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 均
须办“动火证”,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超过一个月。生产区内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