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9 年 4月 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 2009 年 6月 8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号
公布。自 2009年 6月 8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
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4 年 5月 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做好非
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许
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
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 监督全国非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