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各种房屋建筑、装修装饰、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及建
筑构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鞍山市建筑工程局是建筑业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鞍山市施工企业管理处具体
负责全市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审查管理
第四条 凡在我市承包和经营工程建设任务的全民、 集体所有制企业, 中外合资、 合作、
外商投资企业;联营、股份、私营企业,均需进行资质审查。
第五条 新开办施工企业以及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施工营业范围发生变化,必须经资质
管理部门进行资质预审后, 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领照手续, 再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审批
手续。
第六条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