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
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
1.0.3.2 建筑高度超过 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 24m的体育馆、 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
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 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
研究、论证。
第二章 术语
2.0.1 裙房 skirt building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