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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分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综合
治理,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
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
患,或者不能当日(不过夜)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风险类型和可能造成的人员伤害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0人以上伤害的重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