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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与城市
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
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
(一)道路: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
道牙、路肩、边坡、边沟、挡墙、人行护栏、公共广场、停车场等。
(二)道路附属设施:安全岛、路名牌等。
(三)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
人行地下通道等。
(四)桥梁附属设施: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
牌、限速牌、限高牌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设置于城市道路(含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广
场及绿化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