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
局部修订条文
现批准《自动喷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 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2005 年 10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5.0.1、5.0.1A、5.0.5、5.0.6、5.0.7、6.2.7、6.5.1、7.1.3、8.0.2、10.3.2、
12.0.1、12.0.2、12.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 7月 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 局部修订条文
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危险级
2 中危险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