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 相关政策规定的通报
绥化市建设局
2008年 4月 9日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 24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市区
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安排和部署, 市建设局会同 有
关部门,在认真调查研究、 学习借鉴省内外先进地市经验和作法的基础上, 起草
制定了《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 《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 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规定》两个 规范性文件 。目前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经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召开部分开发企业座谈会等方式, 进行了反复研究和修改, 现已通过市政府常务
会议讨论批准,即将以绥化市人民政府文件正式下发。
一、为了推进棚户区改造,在《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中,对采取的优
惠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在用地方面:对 回迁房屋和公益性房屋的 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所配建的 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其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