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14.898.5 GB 9175 ─88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
Hygienic standard for environmental electromagnetic waves
1987-12-22 发布, 1989-01-01 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 )》,控制电磁波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民
健康、促进电磁技术发展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人群经常居住和活动场所的环境电磁辐射, 不包括职业辐射和射频、 微波
治疗需要的辐射。
1 各词术语
1.1 电磁波
本标准所称电磁波是指长波、中波、短波、超短波和微波。
1.1.1 长波
指频率为 100~300KHz,相应波长为 3~1km 范围内的电磁波。
1.1.2 中波
指频率为 300KHz~3MHz,相应波长为 1km~100km 范围内的电磁波。
1.1.3 短波
指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