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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1999年 9月 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2
004年 8 月 6 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
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
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提供整洁、文明、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 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
业管理公司进行专业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业主之外的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