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016年 12月 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 ,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
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
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 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应
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
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
集中处理场所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