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 30号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已经 2006 年 11月 9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 2007年 4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汪恕诚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
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 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
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
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