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1
青岛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动态考核管理,建
立科学、公正的管理体系,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
和国务院、 国家住建部、 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
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工程造价咨询
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 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作为行业主管部门
受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 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统
一考核管理并公布考核结果。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在本行政区域内从
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考核遵循 “动态考核、 突出重点、
科学公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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