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标准(试行)
1 概述
1.1 为切实增强人员相对密集的小单位、小场所(简称“九小场所” )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打牢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社会基础,有效遏制和减少火
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山西省消防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第 61 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山西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试行),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九小场所” ,其他小单位、小场所可参照执行。
a) 购物场所:建筑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上的小商场(商店、市场) ;
b) 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 100座以上的小饭店、酒店等营业性餐饮场所;
c) 住宿场所:客房数在 10间或床位数在 20张以上的小旅馆;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