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报告制度
1996-11-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管理,完善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环境监测报告的管理,实现环境监测
数据、资料管理制度化, 确保环境监测信息的高效传递, 提高为环境决策与管理
服务的及时性、针对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第三条 环境监测报告分为数据型和文字型两种;数据型报告是指根据监
测原始数据编制的各种报表、 软盘等;文字型报告是指依据各种监测数据及综合
计算结果进行文字表述为主的报告。
第四条 环境监测报告按内容和周期分为环境监测快报、 简报、月报、季
报、年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及污染源监测报告。
第五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各类环境监测报告的
编制和审定;并按本制度规定的要求, 向上一级环境保护局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出
各类文字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