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2
青岛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青岛市建设市场秩序, 加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管理, 规范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
业行为,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执业质量,建立科学、 合理、公正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考核
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是指取得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
员资格证书》和《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 ,并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
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所有工程造价专业
人员。
第二章考核管理的职责范围
第四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青岛
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 (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站) 负责,各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