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 定标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 保证评标的公平、 公正,
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便于社会各界对 工程招标 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
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 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 期间若接到举报
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 市场各方主体交易行为、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
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及评标、 定标接受市监察局全过程监督。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
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