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相似也构成侵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最新案例解读
作者:邱戈龙、谢富裕
【案由】原告麦某是著作权为涉案软件的所有人, 该计算机软件的研发耗费
了其大量精力物力,原告 MCL公司为前述涉案软件的独占使用权人。在 2013年
3月上海第 22届中国国际电子电路展览会期间,原告发现被告 KHL公司未经其
允许销售涉嫌侵犯原告涉案软件的高速飞针测试机, 原告委托就被告 KHL公司的
侵权行为办理了公证证据保全。 尔后,原告委托他人向被告 KHL公司订购了一台
涉嫌侵犯原告涉案软件的高速飞针测试机, 经过初步判断,被告 KHL公司所使用
的飞针测试针控制软件与原告申请保护的涉案软件相同。 原告向被告 KHL公司订
购的飞针测试机是由两被告共同制造完成, 两者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 原告认为,
两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权了原告的涉案软件著作权, 且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