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
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筑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安装 (含拆卸)、使用及
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
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
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 )和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应
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
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产权、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