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 [2005]149 号
各出资监管单位:
为加强对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完善项目核准备案程序,促进各出
资监管单位深化国资评估项目管理,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
规定》(沪国资评 [2004]279 号)的规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定了《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
位结合相关评估项目管理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出资监管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结合本单位管理实际,制定相应的贯彻意
见,意见内容至少应包括:国资评估项目登记、信息发布;评估机构的委托和
选择办法;招投标操作程序及其他方式选择评估机构的程序;项目核准备案的
内部流程、相应记录及责任部门;评审专家聘任制度及评审程序;领导班子集
体审核范围及具体标准等。意见报市国资委备案后积极慎重地组织实施。各区
县国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