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2009年 9月 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维护
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 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
付使用期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建设项目投资的全部费用, 包
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费
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等费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