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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1995 年 5 月 6 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42 号发布)
政府令
《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 工作环境, 增进
人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 100 号),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 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内进行有关城市绿化的规
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和各项绿化活动。
第四条 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的规划、 建设、
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园林管理局或城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