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2004 年 12 月 17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
2005 年 3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
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
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
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