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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2009-电气》
23机房工程
23.1 一般规定
23.1.1 本章主要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中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弱电间、控制室的设
计。
23.1.2 机房工程设计包括机房、 弱电间、 控制室等场所的建筑结构、 空调、给排水、 供配电、 接地、
消防、安防、环境和设备监控等系统的要求。
23.1.3 机房工程设计应确保智能化和信息化系统运行的稳定可靠, 为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23.2 机房
23.2.1 机房是指民用建筑物内为电子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交换设备、信息处理设备、信息存储设备、
通信设备、控制设备、系统布线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提供运行环境的建筑空间,包括数据机房、通信
机房等。
23.2.2 根据机房所处行业/领域的重要性、使用单位对机房内各系统的保障、维护能力及由于场地
设施故障造成网络信息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