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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5年第 5号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已于 2005 年 4 月 6 日经第 7 次
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2005 年 5 月 9日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 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 保
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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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
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
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 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
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