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
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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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
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
见》 (国发〔 2010〕18 号 ),提高既有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能力,提
升使用品质, 市政府决定实施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 (以下简
称“综合改造”)。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对本市未采取抗震设
防措施、设防未达到现行规范标准的既有房屋建筑,进行抗震鉴
定和加固价值评估,并根据其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一)排查鉴定对象。
1.1980 年以前建成的城镇房屋建筑。
2.规划保留村庄的农村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