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法 (1993)81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 (建设厅 )、计划单列市建委: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业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
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 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 (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城市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