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沪建设( 89)第 5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把上海市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纳入城市地区规划, 使公共厕所的规划、 设计
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特制订本标准。
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规划和设计。 县属城镇公共厕所的规划
和设计,也可参照执行。
单位内部使用和对外开放的厕所,除按有关标准执行外,亦可参照本标准。
第 1.0.3 条 公共厕所的规划、 设计,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 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
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公共厕所规划
第 2.0.1 条 在制订城市新建、 扩建、改建的地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时, 必须将公共厕所建
设列人规划。
第 2.0.2 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和旧城区住宅区、 商业文化街、 交通道路及火车
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旅游景点、公园、广场、体育场 (馆 )、影剧院、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