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配 置 与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促进卫生事业的健
康发展,根据 卫生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卫规财
发【 2004】474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卫生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本市区域
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大型医用设备管
理品目分类见附件 1.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卫生部管理,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市卫生局管理,医学教 | 育网搜集整理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第四条 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适合本市实际、符合设备配置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