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11年 7月 6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通过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号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11年 7月 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 9 月 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 7月 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服务、建筑构配件和
商品混凝土经营等与建筑市场有关的活动,以及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
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
理。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