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
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
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核定的范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出租或者转让资质证书的。
[释义 ]本条是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违反有关资质管理和工程造价管
理的行政处罚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 不得超
越资质核定的范围从事咨询活动,不得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不
得串通虚报工程造价,不得涂改、出租或者转让资质证书;否则,应
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本条规定, 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