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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
信用档案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建设,增强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的透明度,根据我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
法》(建设部令第 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0号)和《工
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监督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下
简称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档案信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对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管理的
职责分工,应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9号)第六条和《注
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0号)第四条的规定;并应明确具体职能部
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