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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 [56]国议周字第 4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基本建设需要,保护建筑安装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
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工业建设(矿井建设除外)和民用建设的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第二章施工的一般安全要求
第三条施工单位的技术领导人必须熟悉本规程的各项规定,在所编制的施
工组织设计中应提出安全措施,并且应该对工人讲解安全操作方法。凡是不了
解本规程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未受过安全技术教育的工人,都不许参加施工工
作。
第四条工地宿舍、办公室、工作棚、食堂等临时建筑,必须先经设计,并
且经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核和上级领导批准后,才能施工;竣工后要由工程技术
会同安全技术人员、工会劳动保护干部检查验收后,才能使用。
第五条对于从事高空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身体检查。不能使患有高血
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和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