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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附录 A
本附录仅提供我国抗震设防区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的中心地区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时所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
注:本附录一般把“设计地震第一、二、三组”简称为“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
A.0.1 首都和直辖市
1 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20g :
北京(除昌平门头沟外的 11 个市辖区),平谷,大兴,延庆,宁河,汉沽。
2 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15g :
密云,怀柔,昌平,门头沟,天津(除汉沽、大港外的 12 个市辖区),蓟县,宝坻,静海。
3 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10g :
大港,上海(除金山外的 15 个市辖区),南汇,奉贤
4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05g :
崇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