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
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
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
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 1.0.3 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 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
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 1.0.4 条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 2.0.1 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
物品的火灾危险性、 可燃物数量、 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 划分
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