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2014 ,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
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和《高层民
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同时废止。
强制性条文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的独立甲、
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
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
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